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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2/27 点击量:

川委办〔2016〕47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十六条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创业十六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

队,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规定

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千人计划”,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

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并在岗位激

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持续支持。探索外籍人才担

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制

度。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破格参加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

科研成果、创新创业业绩显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

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誉教授、特聘教授等

荣誉称号或聘为特聘研究员,不纳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允许引进的外籍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在川企事业单位领

衔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

— 2 —

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同等政策支持。国内

外来川创新创业人才,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

作出贡献的,经评定给予“四川省科技进步奖、科技杰出贡

献奖”“四川杰出人才奖”“天府友谊奖”等表彰和奖励。

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

来川创新创业,且为省内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

贡献的,由相应本级财政予以奖励。

省内科技人员与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层次相当的,在

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参照执行省高层次人才特

殊支持政策。

二、完善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配套服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支持各地和重点

园区普遍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引进人才提供专业化服

务,优先安排就诊医疗、子女入学和住房保障等。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

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

地落户。经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在抵

达口岸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5年有

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从工作居留

向永久居留的转换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开

辟绿色通道,对纳入国家“千人计划”等重点引才计划备案

项目的人选申请永久居留的,予以优先办理。

— 3 —

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

用地,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租赁住房

(单位租赁房)等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的,可采用

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市(州)、县(市、区)、产业园区和企

业向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房

贷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三、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设置

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

比例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

件实施聘用。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

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

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

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

企事业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建立合同管理、议价薪

酬、异地工作等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年薪

制、协议工资制及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采用年薪

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且入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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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及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

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四、加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股权

投资支持。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本

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投入。完善商业银行与风险

投资、天使资本的投贷联动模式,缓解人才创业初期融资难

题。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融资给

予无需担保抵押的平价贷款。鼓励市(州)、县(市、区)

财政设立人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

进入人才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项目增值收益等可按一定比

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和天使投资其他参与人。

对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

位科技人员在川创办科技型企业,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和奖励,加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资金、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四川省创新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新建高新技术企

业的支持力度。

五、扩大企事业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从科技

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和专利奖

— 5 —

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

科技人员的报酬、奖励等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

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

情况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企业

以上费用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不受个人年薪限制。各单位在

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自行制定的分配

办法进行分配。

六、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

内设机构)科技人员(含担任非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依法

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或奖励。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

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离岗期限以3年为一期,

最多不超过两期,每期须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

议。科技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岗位等级聘用

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

岗位等级晋升与原单位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机会。离岗创业科

技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以创新创业情况为主。科技人员离

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在原单

位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将参保关系转移至新单位参加相

应的社会保险,不重复参保。对选择在原单位参保的,单位

— 6 —

缴纳部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

担。原单位及新单位均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

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财政

部门不核减离岗创业科技人员正常经费,可由原单位自主统

筹安排使用。科技人员在离岗期间或离岗期满后要求回原单

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不低于原聘用岗位等级聘用,超岗聘

用的逐步消化。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与

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需

要自主设立流动岗位,自主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

家、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兼职,所聘人员的兼职经

历和在企业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作为评聘专业技术

职务的重要条件。

七、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按不同方式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

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

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单位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

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

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

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

— 7 —

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八、允许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

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

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

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

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

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

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

开公示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

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方

式、收益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奖励比例和科技成果收益奖

励等内容,其中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

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应当明确并公

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充分听取本单位

科技人员意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

定后实施。

九、允许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科技型企业

等企事业单位,应当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单位依照科技成果转化

— 8 —

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对科技人员(团队)实施奖励

的,可与科技人员(团队)事前约定权属比例。

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

请和享有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

十、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自主决

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事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

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

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

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采取投

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投资亏损的,单位主管部门及财

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中,经依法认

定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单位对外投资保值

增值考核范围。

十一、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承接境

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非财政

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横向项目经费),在扣除单

位管理费和科研项目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运行维护

及折旧等相关间接成本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科技人员(团

— 9 —

队)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

定合理自主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

励科技人员。单位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收横向项

目经费的10%,相关间接费用按成本据实结算。单位对科

技人员(团队)劳务报酬的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十二、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包括军用技术再研发专项)项目经

费不设置劳务费比例限制。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

人员可从劳务费中获得报酬,支出标准应控制在1万元/

人·月以内,项目负责人劳务所得不得超过项目劳务费支出

总额的50%。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发人员实际贡献

大小确定。

取消间接费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

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提高到

2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

40%。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因教

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及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

生机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科

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

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

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

— 10 —

资金预拨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

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

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

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

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

需要编制预算。精简各类检查评审,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

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在研科技计划项目年度剩余资金,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

一年按规定继续使用,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科

技计划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全额留归承担单位,

事后补助与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项目团

队自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

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

对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负责。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

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

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科研项

目经费中列支。科研人员的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的限制

性条件。

— 11 —

十三、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直接从

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及担任领导

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

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

等学术交流合作,由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按外事审批权限报

备,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

由。开展上述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

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

单独统计。

十四、支持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满足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科技

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中

关于采用股权出售或股权奖励方式开展股权激励相关条件的

企业,可按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

的15%,以股权奖励方式奖励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

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

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推动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

股权期权等方式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

励,在不改变国有控股地位情况下,持股比例上限按大型、

— 12 —

中型和小微型企业分别放宽至5%、10%和30%,且单个激

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支持国

有企业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分红比例,试行奖

励支出和学科带头人、核心研发人员薪酬在企业工资总额外

单列。

十五、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审与考核中,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技

术转让成交额、承担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企业所

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等视同纵向项目

经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

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

力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不作统一要求;取得的业

绩成果均作为评定或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

员,可按规定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设

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对优秀团队高

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给予倾斜。

十六、推进中央在川单位执行激励政策

省直有关部门主动服务,积极协助中央在川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报经主

— 13 —

管部门批准同意,参照执行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相关

政策。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印发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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