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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26 点击量: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416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已经 2023 1228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24111


内江师范学院

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式发展,建立面向产出的达成情况评价机制,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工程教育认证办法》(20175月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做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师范学院所有专业。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评建办公室定期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情况进行检查,二级学院是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实施办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章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六条 评价对象和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对象为毕业5年左右的学生。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主体包括本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学生、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评价方法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外部评价为主,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访谈座谈、调研咨询等。评价前需对评价方法进行选择和优化,确保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第九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周期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同步。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应对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专业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如评价实施方案、相关记录、数据和结果使用情况等)完整、可追踪,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5年。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主要用于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的修订与完善,作为专业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对象和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对象为应届毕业生。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及其指标点为依据,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于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相关课程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值和相关间接评价值。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主体包括应届毕业生、任课教师、学业导师、学生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参与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单位等。

二级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人。专业负责人组织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内部评价为主,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考核成绩分析、问卷调查、访谈座谈、交流研讨等。评价前需根据各毕业要求指标点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届学生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应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专业毕业要求及其指标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如评价实施方案、相关记录、数据和结果使用情况等)完整、可追踪,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5年。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修订课程体系、完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设置等,作为优化专业师资与教学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对象和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对象为完成考核的课程。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课程大纲为依据,评价数据主要来源于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材料及其相关数据(如小组讨论、课程论文、考核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以及相关的问卷调查、交流研讨结果等。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主要包括学生、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参与课程实施的校外专家等。

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用基于课程考核结果的定量评价法,同时鼓励课程负责人积极探索其他合理的定性评价法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考核成绩分析、问卷调查、访谈座谈、交流研讨等。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学期进行,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负责人应组织教师对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支撑课程目标各考核环节的总分值与权重、课程目标达成计算结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分析与教学反思、持续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如考核成绩、调查问卷等)完整、可追踪,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5年。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通过一定方式,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和学生,用于优化课程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等,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提升课程建设水平,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168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评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4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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